H1 基本条件
H1.1 人员
(1) 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、制造、改造、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;
(2) 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,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,配备并任命设计(含安装方案设计,下同)、工艺、材料与零部件、焊接、机械加工、金属结构制作、电控系统制作、无损检测、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;
(3) 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,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,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、吊装、焊接、调试、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。
H1.2 检测仪器
H1.2.1 制造单位
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:
(1) 经纬仪; (2)水准仪;
(3)噪声检测仪器;
(4)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(外委的不要求);
(5)绝缘电阻检测仪器; (6)接地电阻测试仪; (7)万用表;
(8) 硬度计;
(9) 激光测距仪;
(10) 钢卷尺(校准含修正值),50m(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); (11)超声波测厚仪(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)。
H1.2.2 安装单位
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:
(1) 经纬仪; (2)水准仪;
(3)噪声检测仪器;
(4)绝缘电阻检测仪器; (5)接地电阻检测仪器; (6)万用表;
(7)激光测距仪;
(8)钢卷尺(含修正值),50m(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); (9)超声波测厚仪(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)。
H1.3 条件共享
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(注 H-1)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,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、检测仪器、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。
注 H-1: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、主支撑腿、主副吊臂、标准节,下同。
H1.4 工作外委
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。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、涂装、机械加工、理化检验、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。